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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柏县2023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

索引号:sbxsjj1 -/2024-0313001 公文目录:利企惠民政策 发文日期:2024年03月13日 文章来源: 文  号: 成文日期:

双柏县2023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

2024年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,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双柏县消费者协会通过对2023年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梳理、精选了5起典型案例进行发布。通过发布典型案例,再次震慑违法者,警示经营者: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。

1.预收服务,未接受服务,应退还预收费用

事由:2022年7月消费者张某某驾校报名交了4800元的驾驶培训服务费,之后未进行任何培训项目,至2023年10月23日向驾校报申请退费未果,张某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回驾驶培训服务费。

维权:经调查,消费者张某某本人有事未进行任何培训项目。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后,驾校已经全额退还张某某驾驶培训服务4800元。

消费警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: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。

2.经营者应遵守承诺,诚信经营

案情简介:2021年房地产公司开展认筹宣传,姚某某交了2000元认筹金,当时房地产公司宣传承诺不管什么原因,后期不想要都可以退,2022年中几次去退款,房地产公司也表示同意退款,但房地产公司就一直拖,到2023年3月份都没退回,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调解决。

维权: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后,房地产公司已经全额退

2000元认筹金

消费警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
3.销售商品,要依法履行义务

案情简介:消费者刘某某反映2023年10月28日在移动通讯经营部消费3099元购买了一部华为荣耀90Pro手机,当天晚上使用手机过程中出现发烫的情况,向该经营部反映后经营部答应将手机拿到厂家检测维修七天无果,移动通讯经营部当时承诺七天包换,但经营部以手机发烫属正常不予更换,刘某某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。

维权:接到消费者投诉后,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,并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:移动通讯经营部更换一部手机,当事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

消费警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

4.明码标价,不得欺诈消费

案情简介:消费者代某某反映其到双柏县城KTV唱歌,KTV表示KTV开业做活动,包房免费,赠送12瓶啤酒和小吃,但最后结账时还是收了300元包房费,觉得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,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维权:双柏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实经营者在宣传单上写明包房免费,经营者有欺诈行为,经调解,某KTV退回300元包房费给代某某

消费警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,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,为五百元。

5.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拒退押金

案情简介:消费者季某某反映8月20日到双柏县妥甸镇城区液化气配送中心退2个液化气瓶300元押金,被告知要交150元折旧费才能退瓶退回300元的押金,但之前液化气配送中心没有进行告知需要交折旧费,认为不合理,请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处理,正常退瓶退费

维权:经工作人员核实,季某某退回液化气配送中心的气瓶产权归属液化气配送中心,液化气配送中心应及时进行退瓶退费。经调解,液化气配送中心正常退瓶退费

消费警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气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之一,该案中的气瓶经调查属于液化气配送中心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,该液化气配送中心应及时进行退瓶退费。

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   双柏县消费者协会

2024年3月12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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